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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非希望工程"事件看基金会与企业合作底线

时间:2011-09-01 10:06:02   作者:转载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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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与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以下简称"华商会")共同发起的"中非希望工程"引来公众关注,尤其是华商会的运作方式备受公众质疑。不论华商会是否有违法行为,我们都可借此机会,来探讨基金会与企业合作的问题。

基金会与其他机构合作应该有怎样的底线?如果捐赠与基金会宗旨不符,这笔捐赠是否应该接受?

专家表示,基金会接受捐赠要考虑到对方的性质,比如烟草、赌王等的捐赠,会明显影响人们对公益的认同,这涉及到机构合法性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问题,应当忌讳。另外,基金会和企业合作不能和自身的目标和宗旨不一致。最重要的是,要防止企业利用基金会成为洗钱的渠道。

对于基金会是否应该走出国门,专家也表示,基金会并没有很强的地域性,走出国门开拓国际资助模式也是一种有益尝试。

接受捐赠要考虑对方性质

基金会与企业有两种合作关系,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说,一种是给基金会捐款,企业作为捐赠方,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考虑到企业性质,有些影响人们对公益理念认同的企业基金会应该有所忌讳,比如来自烟草、赌王的捐赠,还有一些是违规企业的捐赠,比如该生产有毒食品,这是基金会选择企业捐赠方的最主要的方面,这关系相对简单,主要涉及到合法性和社会责任问题。

另外一种是基金会与企业合作的关系。基金会在保值增值过程中,通过与企业合作进行经营和交易,这是基金会保值增值非常重要的一块儿,"这里的限定条件特别多,并不是和企业合作能赚钱基金会就能做,基金会的经营要考虑公益宗旨,只能有益于公益宗旨,并且经营关系是使得公益目标得以扩大,这是首要要考虑的。"贾西津说。

在通过经营使公益目标得以扩大的原则上,有很多细的规则,"比如基金会理事长与自己的相关企业交易,可能会有限制,还有基金会的交易需要公开,比如在美国,跟理事相关的交易需要申报,最主要是涉及到关联交易的问题,这是一个行为的规制,"贾西津说,我们现在缺少对这种行为的规制,对募款行为和公益组织合作的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规制,真正的细则的规制原则涉及专业的法律问题,应该由专业和细则来规范,而不是笼统的原则。

"基金会与企业合作肯定要遵守底线。"北京师范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刘培峰说,"但是目前还没有成文的法律法规,在实践中主要遵照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和相关的伦理、道德,比如说一个控烟的基金会和烟草企业合作显然是不合适的,另外,基金会和企业合作不能和自身的目标和宗旨不一致。"

也有观点认为,青基会在与华商会合作之前,是不是应该调查华商会捐赠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问题。刘培峰认为,这应该是一个很高的要求,"举个例子,比如说有人给慈善组织捐了一笔钱,但是这笔钱可能是贪污或者受贿来的,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也有过,别人给你捐了一笔钱,你还要问别人这钱是怎么来的,这个在现实中操作起来难度比较大,从伦理的角度来看这样操作也并不合适。"

基金会没有很强的地域性

对于青基会和华商会共同发起的"中非希望工程项目",网友提出质疑,认为中国孩子上学的问题还没解决,为什么不把中国的问题先解决好?还有网友认为,在青基金的宗旨中并没有走向世界这一条,基金会为了盲目追求募款,会导致被企业绑架的恶果。

"中非希望工程开通国外公益市场,如果基金会宗旨里没有明确限制的,那么基金会去进行国际援助是可以去做的,基金会本身的性质没有很强的地域性,只是中国对基金会的管理有地域化,国外很多公益组织都在中国和非洲开展公益项目,我觉得开拓国际模式这个本身是积极的尝试,最关键的是在基金的管理上。"贾西津说。

做为捐赠方,是可以向接受捐赠的一方提意见的,如果捐赠方的捐赠是限定条件的捐赠,那么这个条件要适合于基金会本身的宗旨。贾西津说,"要有益于公益目标,而且没有关联交易,运作公开透明,但不能提一些额外的附加条件,不能变相地成为做企业的途径,如果有这样的要求应该拒绝。"

刘培峰也认为,对于基金会走出国门,援助国际是没有问题的。"我们必须看到,最近这些年中国与世界的交流合作比较充分,中国与世界的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也不断开展,走向世界是一个发展趋势,从战略上来看非政府组织走出去是没有问题的。如果只是盯着自己,是一种小家子气和不够开放的心态。"

对于是不是优先考虑国内的问题?刘培峰说,我认为还是要优先考虑国内的,毕竟在国内开展慈善活动才是主体,国际只占一小部分。

专项基金责任主体为其母体

青基会发布公告表示,"希望工程走进非洲"(简称"中非希望工程")由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青基会")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共同发起。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负责向其会员劝募,为"希望工程走进非洲"捐款。中国青基会负责接受捐赠,对捐款管理和项目管理承担责任。

设立专项基金并没有法律限制,或者说在现有的公募基金开放情况下,设立专项基金是公募基金会和想参与慈善的各种机构能够寻求到的可行的途径。贾西津说,关键看专项基金的管理由谁决策,它所适用范围要符合基金会本身宗旨;第二,管理方面能不能有合适的监管,是由基金会监管还是由专门的理事会和运作机构来监管,"如果是专门的理事会和运作机构监管,这又涉及到基金会本身对它的控制力,能不能保证在基金会所有的规范之下运作的,能不能保证它的公开透明,所以管理是很重要的。"

作为青基会的专项基金,所有要遵循的规范就是青基会要遵行的规范,这个基金一旦出现一些问题,法律责任的主体就是青基会本身。贾西津说。

贾西津认为,设立专项基金有监管风险,"如果不能很好的监管,专项基金出问题也是基金会的问题。"

"华商会利用青基会的公募资格,成立一个专项基金动员其他会员捐赠,如果会员捐赠的过程没问题,而只是华商会收取会费有问题,那么这是与基金会没有直接关系的,是协会自己有问题。"贾西津说,"如果有问题,最大的可能性就是关联交易,比如协会捐钱,指定在某个地方做工程,等于是给自己找了一个洗钱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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